發布日期:2016-12-13 點擊量:
來源:《福建日報》 刊載日期:2016年12月11日星期日
2016年11月2日,于偉國省長簽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0號令,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法制辦、金融辦負責人就《決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決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了加強對交易場所的管理,促進交易場所的健康發展,2014年我省制定出臺了《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填補了交易場所的立法空白,頒布實施以來,對于進一步強化交易場所監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我省交易場所規范有序發展。
隨著我省交易場所的不斷發展,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適應行業形勢變化的要求。近兩年來,國內部分省市交易場所的行業形勢發生較大變化,系統性風險事件不斷爆發,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加強動態監管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我省設立了全省交易場所清算中心,對全省交易場所實行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和交易統一結算,并對交易場所風險準備金統一管理,為此有必要在《辦法》中對清算中心有關職責作出規定。三是強化監管手段的要求。為提高監管有效性,有必要賦予監管部門更多手段,進一步增加交易場所違規成本,提高處罰措施的威懾力。因此,為了更好地規范交易場所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對《辦法》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問:《決定》如何進一步規范交易場所設立條件?
答:鑒于股東的實力、誠信狀況等對于交易場所的規范運作具有重大影響,《決定》在《辦法》原第七條交易場所設立條件中增加一項“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主發起人和其他出資人”,作為第七條第二項;另外,健全的會員管理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等市場管理制度對防范交易場所風險非常重要,因此,在《辦法》原第七條第三項中增加有關市場管理制度的表述,作為第七條第四項。
問:《決定》對交易場所設立申請的初審部門有何調整?
答:為強化日常監管的屬地管理原則,《決定》將原先由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業務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交易場所設立申請初審工作,明確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將《辦法》原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人申請設立交易場所,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經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初審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問:《決定》如何加強對交易場所分支機構和業務的管理?
答:為了防止個別交易場所將部分業務或分支機構外包經營,進一步強化交易場所風險防控,《決定》新增一條作為《辦法》第十五條,要求交易場所對分支機構及其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問:《決定》如何加強對交易場所數據安全的管理?
答:《決定》將《辦法》原第十八條作為第十九條,將對交易場所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系統的數據安全要求擴大為對全部業務系統的要求,明確規定交易場所的業務系統,應當具備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
問:《決定》對完善交易場所信息報送制度有何規定?
答:為了加強對交易場所的動態監管,《決定》將《辦法》原第十九條作為第二十條,對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等進行要求,進一步完善交易場所信息報送制度。
問:《決定》如何通過交易場所清算機構加強日常管理?
答:為了建立集中統一的清算制度,明確交易場所清算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職責,《決定》將《辦法》原第十七條作為第十八條,明確由統一的第三方清算機構對交易場所實行投資者和交易標的統一登記、保證金統一存管、交易統一結算,并對交易場所向清算機構提供數據信息提出要求。此外,為了保證風險準備金的安全管理,將《辦法》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明確由清算機構統一管理風險準備金。
問:《決定》如何進一步完善監管部門的監管手段?
答: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交易場所的有效監管,《決定》將《辦法》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以上金融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查看實物,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見談話、詢問、要求提供與交易場所經營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必要時,可以采取風險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單位通報情況等措施。
原文鏈接:http://fjrb.fjsen.com/fjrb/html/2016-12/11/content_985461.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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