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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交易場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金融辦(局),莆田市商務局,福建交易市場登記結算中心,各交易場所:
根據《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15〕26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回頭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7〕23號)等文件規定,我辦制定了《福建省交易場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7年5月27日
福建省交易場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各類交易場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15〕2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回頭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7〕2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交易場所交易活動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指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指引所稱交易場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及其分支機構,但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交易場所會員、代理商、授權服務機構等比照分支機構監管。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縣級以上金融工作機構,是指省、市、縣(區)及平潭綜合實驗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交易場所日常監管工作的部門。
第四條 交易場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在組織交易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充分揭示風險,基于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交易產品或交易規則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并對其違法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投資者應當在了解交易產品及交易規則,聽取交易場所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交易場所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交易產品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金融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對所轄交易場所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七條 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及機構投資者。交易場所在投資者提出入市申請時,應當了解投資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職業、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性質、資質及經營范圍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
(三)投資相關的行業經歷及投資經驗;
(四)投資品種、期望收益等投資目標;
(五)風險偏好及可承受的損失;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條 交易場所應當按照有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要求,綜合考慮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對其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第九條 申請在權益類交易場所交易的,自然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投資者限定為行業內企業。
第十條 交易場所應當根據其交易產品及交易規則的類型,確定不同風險等級,對適合入市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
第十一條 禁止交易場所進行下列活動:
(一)允許不符合準入要求的投資者入市交易;
(二)向投資者就不確定事項提供確定性的判斷,或者告知投資者有可能使其誤認為具有確定性的意見;
(三)其他違背適當性要求,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交易場所在投資者入市交易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二)因交易場所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虧損的事項;
(三)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合約中的義務等,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
(四)省金融辦認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十三條 交易場所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應當通俗易懂,確認投資者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交易場所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應當經投資者書面簽字確認(自然人投資者需本人書面簽字確認,機構投資者需法人代表或授權人書面簽字確認),并全過程錄音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交易場所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
第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交易活動,應按規定提供信息,投資者應書面承諾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交易場所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拒絕向其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交易場所應當妥善處理適當性相關糾紛,與投資者協商解決爭議,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資者提出的調解。
第十六條 交易場所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明確投資者分類、交易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并提交縣級以上金融工作機構及福建交易市場登記結算中心備案。
交易場所應當制定與投資者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風控制度,嚴格落實限制不匹配營銷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拓展客戶隔離等措施,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對不適當拓展客戶的行為,不得采取鼓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交易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縣級以上金融工作機構可對交易場所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停止開新戶、停止開新倉、停止上市新品種、停止新增會員、停止業務宣傳、限制或暫停部分業務、限期停業整頓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交易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金融工作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一)未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的;
(二)未根據其交易產品及交易規則的類型,確定風險等級的;
(三)未按規定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以及未妥善保存相關信息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制定或者落實適當性內部管理辦法和相關制度機制的;
(五)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對不符合準入門檻要求的投資者提供服務的;
(六)省金融辦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交易場所逾期未整改的,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照《福建省交易場所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將其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交易場所履行適當性義務存在過錯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交易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指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jrb.fujian.gov.cn/zw/zcfg/hylx/dfjrjg/201707/t20170720_3441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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