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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7〕21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金融辦(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貫徹落實人民銀行等十部門《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中國銀監會等四部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實現客戶資金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防范網絡借貸資金挪用風險,銀監會研究制定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2017年2月22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信息報告等職責的業務。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不對網絡借貸交易行為提供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擔保人等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及相關資金。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委托人,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存管人,是指為網絡借貸業務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處開立的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包括為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所開立的子賬戶。
第七條 網絡借貸業務有關當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遵循“誠實履約、勤勉盡責、平等自愿、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
第九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委托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絡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貸項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經營情況、各參與方信息等應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相關紙質或電子介質信息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組織對客戶資金存管賬戶的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錢義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合同(以下簡稱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確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管理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風險監控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范圍內為客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存管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技術系統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善規范的資金存管清算和明細記錄的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擔保人等)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充值、提現、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通過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義務對客戶資金及業務授權指令的真實性進行認證,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完整記錄網絡借貸客戶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并具備提供賬戶資金信息查詢的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存管人對申請接入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設置相應的業務審查標準,為委托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
(二)為委托人開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和自有資金賬戶,為出借人、借款人和擔保人等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下分別開立子賬戶,確保客戶網絡借貸資金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發出的指令或業務授權指令,辦理網絡借貸資金的清算支付;
(四)記錄資金在各交易方、各類賬戶之間的資金流轉情況;
(五)每日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數據進行賬務核對;
(六)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存管合同約定,定期提供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報告;
(七)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相關的交易數據、賬戶信息、資金流水、存管報告等包括紙質或電子介質在內的相關數據信息和業務檔案,相關資料應當自借貸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應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履行安全保管責任,不應外包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進行資金賬戶開立、交易信息處理、交易密碼驗證等操作;
(九)存管人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業務規范
第十三條 存管人與委托人根據網絡借貸交易模式約定資金運作流程,即資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匯劃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發標、投標、流標、撤標、項目結束等環節。
第十四條 委托人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為資金存管機構。
第十五條 存管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開戶、充值、投資、繳費、提現及還款等環節資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約定;
(五)網絡借貸資金劃撥的條件和方式;
(六)網絡借貸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務費及費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終止條件;
(九)風險提示;
(十)反洗錢職責;
(十一)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 委托人和存管人應共同制定供雙方業務系統遵守的接口規范,并在上線前組織系統聯網和災備應急測試,及時安排系統優化升級,確保數據傳輸安全、順暢。
第十七條 資金對賬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雙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終交易結束后,存管人根據委托人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進行賬務核對,對資金明細流水、資金余額數據進行分分資金對賬、總分資金對賬,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八條 存管人應按照存管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約定的對象提供資金存管報告,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及使用情況,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規模、借貸余額、存管余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等。
第十九條 委托人暫停、終止業務時應制定完善的業務清算處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個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存管人,存管人應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委托人或清算處置小組等相關方完成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實準確的交易信息數據及有關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當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貸信息、收費服務信息、借貸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擔借款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不對網絡借貸信息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委托人故意欺詐、偽造數據或數據發生錯誤導致的業務風險和損失,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營銷宣傳。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絡借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運用風險,出借人須自行承擔網絡借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第二十三條 存管人應根據存管金額、期限、服務內容等因素,與委托人平等協商確定存管服務費,不得以開展存管業務為由開展捆綁銷售及變相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依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他機構違法違規從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對其進行業務定性,按照監管職責分工移交相應的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商業銀行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應在本指引公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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